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4民初302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C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06169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蓼兰镇蓼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70057-3。
法定代表人:*文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1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被告双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与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3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