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C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06169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蓼兰镇蓼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70057-3。
法定代表人:*文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做出(2019)鲁1424民初302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100000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查封。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分理处38161301040003177的存款的冻结,解除担保人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至此,申请人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5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