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93号
申请保全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小区中学北路8号六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二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UEMY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608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