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白米湾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市东义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LL85M。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3幢1号127室。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租杂费、材料赔偿款损失及违约金共计标的金额263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8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法院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到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但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717.72元,扣除执行费4615.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180101.91元; 2、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八车辆,车牌号为×××、×××、×××、×××、×××、×××、×××、×××,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11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12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13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14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15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2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3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4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5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7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0-10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14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15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18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19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20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21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1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2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7号、南岸区广福大道76号附1号11-8号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表示不再申请查封上述房地产,要求参与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财产分配,本院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故暂无法处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履约保险等,申请人表示鉴于被执行人的保险种类,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不采取冻结等处置措施。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3年1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作出司法拘留5天和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各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0101.9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