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783民初1651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小区中学北路8号六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子豪,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被告员工。 被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为请求判令:1.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17341.74元;2.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17341.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直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为31360元;3.被告**对第1、2项诉讼请求负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1734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7341.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617341.74元。 二、如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完毕,则利息损失予以免除,则双方就本案事宜再无其他纠葛;如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利息损失不予免除,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未付货款及利息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对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计取),保全申请费3763.51元,合计8907.51元,由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付连带责任。限民事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账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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