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宏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516号之一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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