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516号之一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