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117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红旗大道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76002。
负责人:涂井泉,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华,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赣州市章江新区登峰大道华润中心A区8#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68313K。
法定代表人:朱文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阳,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承担。
审判员  喻红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瑶
书记员温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