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6706号
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江源大道69号宝能太古城综合楼508、509、510酒店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16238***。
法定代表人: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女,1993年10月24日,该公司员工,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由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