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华泰丰有限公司

莱华泰丰有限公司与尹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6705号
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江源大道69号宝能太古城综合楼5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16238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4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莱华泰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