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432号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中远世纪广场D幢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37471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东罾村团结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开发区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幢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滨海县。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3元,减半收取6391.5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