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1049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1049号
原告: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宝塔湾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江阳中路433号(金城大厦)1幢1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起诉缺少必要材料,本院通知其补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未在期限内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理应不予受理,鉴于已经立案,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2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