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5870-1号
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西四路119号淄博市展览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于20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3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4万元)、*******号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3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4万元)、*******号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管。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