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587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5870-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4万元)、鲁××××××号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顺达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587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淄博张店绿龙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4万元)、鲁××××××号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