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市水泥制管厂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9046号 原告:昆明市水泥制管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市水泥制管厂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水泥制管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