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3827号
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曾用名: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销售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