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3827号 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曾用名: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销售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石材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品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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