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锦路南疆花园12幢1层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5TF5W。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丽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200432885447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丽江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3)云070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明**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描述,被上诉人所实施的应是劳务分包中的内容,则被上诉人应为劳务分包中的劳务人员,本案应为劳务人员与其雇佣主体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的责任主体仅涉及雇佣双方,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的其余主体并非适格被告,并非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桩基工程验收记录及丽江急危重症救治中心项目支护桩结算单中的所有主体都是适格被告,劳务合同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为被雇佣人及雇佣人双方,其佘主体并非适格当事人。因此,根据被上诉人描述,本案应由与被上诉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被告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丽江市人民医院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丽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具有审理本案的管辖权;此外,本案法律关系需经实体审理后方可定性,若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亦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昆明**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