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保108号
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城关镇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阳清娥,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船洞路竹园新城14栋107、108、109、110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申请人:张桂兰,女,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兰、张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兰、张斌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兰、张斌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波
书 记 员 李璞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