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8财保92号
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8588994447Y。
住所地:安仁县城关镇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阳清娥,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3969602694。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船洞路竹园新城14栋107、108、109、110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申请人:张桂兰,女,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兰、张斌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财产线索:1、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有管理资产;2、竹园新城第14栋107、108、109、110商铺;3、安平镇振闪北路安平房字第11**房产)。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兰、张斌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财产线索:1、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有管理资产;2、竹园新城第14栋107、108、109、110商铺;3、安平镇振闪北路安安平房字第11**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清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段新娥
书 记 员 段雪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