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1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船洞路竹园新城14栋107、108、109、110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9696026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02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忠民
审判员 唐勇林
审判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扬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