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异2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资兴市富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小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宣羽,女。
被申请人:欧学南,男。
被申请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井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富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新井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欧学南、***为(2019)湘1081执10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新井公司诉称:湖南新井公司与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9)湘1081执1068号。因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资兴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湘1081执10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20日,欧学南、***向资兴法院出具《执行担保书》,具体内容为:欧学南、***自愿为(2019)湘1081执1068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债权及金额以资兴法院(2009)湘10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为准;担保物为房产,若房产拍卖变卖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足部分由欧学南、***在拍卖结束后4个月内全部付清。之后,资兴法院依法对欧学南、***的担保房产进行了处置,但仍未能清偿全部款项,其也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追加欧学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欧学南、***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19年6月4日,湖南新井公司因与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10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湖南新井公司遂据此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湘1081执10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划拨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相应财产。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作出(2019)湘1081执10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20日,欧学南、***共同向资兴法院出具了一份《执行担保书》,约定:“……担保人欧学南、***自愿为陈宣羽、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房产(见下列清单及附后权属复印件),担保的债权及金额以资兴法院(2009)湘10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即判决金额263万元,诉讼费11509元,合计2641509元,执行费28815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方式担保。本担保书出具之后,法院可直接查封、拍卖、变卖该担保房产,并承诺若房产拍卖变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足的部分由担保人欧学南、***在拍卖结束后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未按期履行,担保人将承担与二被执行人同等的责任并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特此保证。担保财产如下:……(共四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日,本院作出(2019)湘1081执10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欧学南、***相应房产、土地。2020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9)湘1081执10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欧学南、***相应房产。202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湘1081执恢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湘10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之后,因欧学南、***名下四处房产仅一处房产经司法拍卖成交,其余三处多次流拍,故湖南新井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未拍卖的三处房产以物抵债,故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9)湘1081执10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房抵债),将欧学南、***名下三处房产以863616元交付湖南新井公司抵债,并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欧学南、***提供的担保财产未能清偿全部款项,也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湖南新井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湖南新井公司申请追加欧学南、***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欧学南、***于2020年3月20日共同出具了一份《执行担保书》,约定:担保人欧学南、***自愿为陈宣羽、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及金额以资兴法院(2009)湘10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包括执行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方式担保;若房产拍卖变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足的部分由担保人欧学南、***在拍卖结束后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未按期履行,担保人将承担与二被执行人同等的责任并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综上,欧学南、***书面承诺自愿代资兴富能房地产公司、陈宣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以连带责任方式提供担保,故湖南新井公司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欧学南、***为(2019)湘1081执1068号案的被执行人,欧学南、***在承诺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唐 鸿
审 判 员 李 琼
审 判 员 李政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美丹
书 记 员 吴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