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郴州新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徽。
被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义。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王德国,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被执行人:肖塘强,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新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国、肖塘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10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新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国、肖塘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4月1日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2年4月1日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郴州新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国、肖塘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资兴市蓼江镇五七煤矿纳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追加担保人欧学南作为被执行人,但担保人欧学南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2年4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84176元,已执行到位100151.2元,尚有884024.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新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国、肖塘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雄
审判员 周阿鸧
审判员 谭智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