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91民初248号
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43586T,住所地聊城市花园路萃苑小区12幢六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魏天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调解、和解,代领文书、代领案款等。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9401,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
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6元,减半收取计6393元,由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瑛
书记员黄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