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72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路萃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魏天华。
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龙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毛宇。
被执行人:毛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毛宇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毛宇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我院已向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在结算时依法冻结本案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7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