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三
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翠园小区12栋6单元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43586T。
法定代表人:魏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淄博市淄川区,曾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红庙村。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对原告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将案号“(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二”误写为“(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一”,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一”,补正为“(2022)鲁1502民初3603号之二”。
审 判 长  张一水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俊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