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61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法定代表人: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诉讼标的额4022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凤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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