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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72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路萃苑小区12幢六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魏天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龙山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7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27349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91元、申请执行费7847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依法扣划存款308889.82元。被执行人台州龙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实际经营办公,两被执行人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仅到位308889.82元。
因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72执3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世民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吕辉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