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东昌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令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齐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花园路萃苑小区12幢6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魏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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