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72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萃苑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72执33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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