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克市盛达商砼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民初955号 原告:***克市盛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市唐驿镇51团和谐社区疾控中心3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珂,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市海安镇四十九团医院对面B区门面74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王**平,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市。 原告***克市盛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疆分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克市盛达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市盛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