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追加中联天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