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追加中联天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