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22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被告:***,男,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633537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RAPC81。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