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6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西区2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