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091号
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镇国,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55元,合计人民币3474元,由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