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2088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633537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2MA3QRAPC81。 负责人:李坤,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