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2088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633537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2MA3QRAPC81。
负责人:李坤,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