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05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买某某,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买某某与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3)第156-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买某某执行款78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7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买某某支付执行款78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7850元;
二、如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8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