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826民初2473号
原告:承德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4133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给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三被告出售防水材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截至原告诉讼时仍拖欠原告货款413300.00元,有购销合同、欠条为证。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欠款413330.00元,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无业务往来,合同双方是原告与本案另外两个被告,与答辩人无关,不同意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与原告签订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价值720000.00元的防水材料。合同约定应于2017年9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价款,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后附被告保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因未能及时付清价款,于2017年12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款金额708300.00元,承诺于2018年2月13日前付清。2018年1月17日、2月14日、9月25日,被告***通过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汇款100000.00元、70000.00元、50000.00元,转账备注为材料款。原告为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9年2月3日、2023年6月21日、2024年2月8日,被告***偿还货款30000.00元、20000.00元、25000.00元。尚欠货款413300.00元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存在,本案欠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拖欠货款413300.00元及违约金负有及时给付的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减少,结合合同的约定、违约时间、当时的交易习惯等相关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标准以实际未给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自承诺付款逾期日即2018年2月14日起给付。原告以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其汇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主张其是***所购防水材料的实际使用人。本院认为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也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推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货款不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413300.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413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违约金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4.50元,减半收取计3937.25元,由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