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牛某与刘某、赵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民初485号
原告:牛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赵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被告: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被告:张某,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曹某,1964年4月2日,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赵某、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宝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