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满族,**省四平市人,住**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信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费1443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签订了《中国移动**分公司2017年全省新建有线家庭宽带及光改工程施工订单合同第六批-(公主岭)23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订单协议》。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公主岭***杨家店村区域二(河夹信子村)有线家庭宽带接入工程劳务分包订单协议。工程地点:四平地区。施工内容:公主岭***杨家店村区域二(河夹信子村)有限家庭宽带接入工程。原告为被告二的工程进行施工,在此工程中做小工的工作。至2018年工程全部结束,经四平移动铁通全部验收合格,现已投入使用。被告二尚欠原告劳务费144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已没钱为借口拖欠不给,被告一应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贵院,***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组建工程队,原告***受雇于该工程队为长春市信谊通讯有限公司承包的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有线家庭宽带及光改工程提供劳务,由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队按照完成的工程量发放工程款,**工程队收到工程款后再由**负责向其雇佣的工人发放工资。***个人与本案二被告并未形成雇佣关系,**工程队与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劳务分包关系。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应当由**工程队另行主张权利。***起诉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长春市信谊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14430元及利息,双方并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