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23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祥和二路十巷3号。
法定代表人:**资。
被执行人:**资,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关于原告***与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9533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34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45元,被告***对货款本金5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84.43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债务人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d3d4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海丰广富支行尾号3483账户,以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名门营业所尾号5271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3年7月6日。
2.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c273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7月19日。
3.冻结被执行人**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大石支行尾号2871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7月7日。
4.扣划被执行人**资、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得执行款341245.55元,扣缴2071.18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款339174.3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当中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484.43元由受偿款中优先退还。
5.**被执行人***有所有的位于海丰县××小区××花园××栋××号、海丰县****南新邨三巷4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房屋,因上述房屋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6.**被执行人**资有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号××室(不动产权证书号:00250066)房屋,经调查未能核实房屋所在具体位置及现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办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4年10月29日。
7.**被执行人***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号××座××号[不动产权证:粤(2019)佛顺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经**上述房屋已设置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抵押债权1100000元。在房产处置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该房屋系其本人及抚养家属唯一住房,经综合考虑,因上述房产已设置抵押登记,处置房产可能存在无益拍卖情况,为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本院依法办理查封措施暂不处置,查封期限至2024年11月28日。
8.**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NA××**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由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
9.**被执行人**资有车牌号为粤AL××**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现由本院首次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22日。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有关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届时如需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于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传唤约谈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339174.37元,未执行标的为剩余债权本息及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