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953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祥和二路十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39531202。 法定代表人:**资,该公司经理。 被告:**资,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资元,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资公司)、**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珊、被告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资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裕资公司、**资、***、***连带向原告***清偿款项570000元及利息165459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共688天,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裕资公司、**资、***、***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7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裕资公司承包海丰影院等建设项目从原告***处采购钢材,并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裕资公司应向原告***付款合共670000元。然而,被告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70000元的支票一张,但该支票因账户资金不足被退票,被告裕资公司始终未能如约付款。被告裕资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资是裕资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妻子***是被告裕资公司的监事并负责财务,在原告***催收款项期间,被告***负责向原告***结算款项并沟通,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被告裕资公司,被告裕资公司作为夫妻企业,与被告**资、***的个人资产不可分割,已混同,被告**资、***应对被告裕资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被告***作为被告裕资公司承包海丰影院工程的发包人及涉案钢材的实际受益人,对被告**资就影院工程欠付原告***款项出具的《欠条》签名确认欠款事实,且被告***至今仍欠付被告裕资公司相关影院工程款未结清,因此,被告***应与被告**资、***一同就被告裕资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月10日,因四被告始终未能清偿对原告***的欠款670000元,被告**资出具《押条》一张表示将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地块及其上建筑物抵押给原告***,并交付相关证件,***节前付一半,余款半年内一次付款。然而,四被告均未能如约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被告裕资公司、**资辩称,1.被告裕资公司是个人小微企业,与海丰影院(汕尾汇德丰商场电影院6F)工程发包方汇海(海丰县)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及***自2018年2月签订合同以来,不断遭到被告***及股东们的设坑、诬陷、恐吓、殴打,不仅强行取消了被告**资的施工指挥权,而且取消了被告**资的经济权。4000000元的工程强迫做到近千万元。被告**资只经手了970000元的工程前期材料与人工费。其他由被告***等人强迫被告**资写借条后,再直接支付给工人或材料商。而被告**资近两年来,不但一分钱未收到,而且还被迫开支几百万元。为此,被告裕资公司由一家信誉良好、经营十多年的公司变成了濒临破产。期间,被告**资耗尽了流动资金,还被迫卖掉一套房子还质押了一套房子;2.因前期该工地尚欠原告***材料款,被告**资与原告***、被告***及汇海公司股东***在工程地点经多次协商后,***、被告***称其公司有20000000元的工程专项资金,只要原告***把下一车材料拉到工地,便由汇海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全部材料欠款。但当原告***把材料拉到工地后,被告***又要求工程天面完成(约10天)后才支付,并承诺一定支付。无奈之下,被告**资才以经手人身份写下《欠条》。谁知,工程天面完成后,作为接收货物方、又是受益方的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3.被告裕资公司与原告***是多年合作单位,为维护被告裕资公司的信誉,考虑到材料商的困难,被告裕资公司在经济不景气、业务延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今年也尽力偿还了100000元给原告***;4.该工程现在不仅欠原告***资金,还欠其他几家材料商和工人工资,共计约1300000元,因非被告**资直接经手,具体金额不详,但被告**资也被迫写了借条,现在被告**资每天都承受被催款的压力。但被告裕资公司、**资不是投资方,仅是被架空的施工方;5.此工程因工人多次维权,经多方协调,被告***及汇海公司承诺在2021年5月前办理工程结算,但最终并未履行承诺。被告***及汇海公司应优先清偿因案涉工程产生的1300000元材料款、工人工资,但被告***及汇海公司始终拒绝支付;6.被告裕资公司、**资确认尚欠原告***货款金额是57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裕资公司、**资认为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告***辩称,1.被告***对案涉买卖交易和所欠货款并不知情,也并非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就涉案货款向原告***作任何欠款、还款、追认的意思表示,涉案买卖合同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2.涉案债务不属于被告**资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裕资公司是被告**资开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之所以担任该公司监事,是当时被告**资为了办理公司注册时的方便所以才以被告***的名义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在被告裕资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是由被告**资进行开展,不允许被告***参与被告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被告***并未在本案中获利,也不清楚涉案货物的实际交易情况,从原告***的起诉状中可知,即使涉案货物合同是被告裕资公司和被告**资签订的,但可知涉案的货物是不可能用于被告**资和被告***的家庭日常支出,所以被告***认为涉案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被告**资和被告***在2013年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双方由于各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也在当年的9月份签订《夫妻婚内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从2013年开始处于分居状态,平日里没有沟通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4.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并未明确利息的标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有法律依据,委***并非是必须的,且原告***和被告**资所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律师***函费。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购销合同》为原告***与被告裕资公司在2019年11月20日签订,合同甲方当事人为原告***,乙方当事人为被告裕资公司,被告***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只对原告***和被告裕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其主张合同权利,依法无据;2.被告***在2019年11月29日在被告**资出具的《欠条》证明人处签名,但被告***并非对该债务履行作出任何有关担保、债务加入、自愿代为履行等承诺,该债务也未协商转移给被告***承担,被告***只是证明人,对案涉债务履行不具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原告***要求其连带承担本案债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被告裕资公司、**资提供的汕尾汇德丰广场影院钢结构砼屋顶工程报价清单打印件、《我的一封信》打印件、《我的第二封信》打印件、《我的第三封信》打印件、威文商场影院钢结构砼屋顶工程结算清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项目变更表打印件各一份,被告裕资公司、**资拟通过该证据反映其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审查;2.对被告***提供的夫妻婚内协议一份,本院对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应否承担责任,本院将在后论述;3.对被告***提供的工程总结,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审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为被告裕资公司供应钢材。2019年11月20日,被告裕资公司与原告***针对此前的交易补签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裕资公司供应钢材,交货7天内支付货款,逾期则对未付款项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催收货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裕资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裕资公司供应钢材,被告裕资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1月25日,被告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资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647000元,并承诺天面楼承板安装完(约10天内)、甲方支付第三笔工程款时由甲方直接支付原告***,如超期15天,被告**资同意按照利息2%支付。2021年1月10日,被告**资出具《押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670000元。之后,被告裕资公司、**资仅清偿了100000元,余款57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原告***委托了广东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宜,为此产生了律师费10000元。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为此产生了担保费用745元。 又查,被告**资、***是夫妻关系,二人曾签订《夫妻婚内协议书》,就双方婚内财产归属及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被告***是被告裕资公司的监事,并曾就案涉货款与原告***沟通联系付款事宜。 再查,2018年2月11日,被告***(甲方)与被告裕资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裕资公司向被告***承包汕尾汇德丰商场电影院6F工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裕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受约束。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裕资公司交付钢材,被告裕资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裕资公司立即清偿拖欠的货款57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应从《欠条》出具之日满25天(天面工程约10天,逾期15天起算利息)即2019年12月21日起算,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该标准显著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45元,系原告***为催收债务的合理支出,按约应由被告裕资公司负担。 被告**资以个人名义确认欠款,视为自愿加入上述债务,被告**资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资负担的债务范围仅限于明确负担的货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与被告**资是夫妻关系,且被告***系被告裕资公司的监事,也曾就付款问题与原告***进行联系,案涉债务应为被告**资、***共同经营被告裕资公司产生的债务,属两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资连带负担。 至于被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甲方),《欠条》明确记载由甲方直接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虽仅作为证明人签字,但综合《欠条》的文意作目的解释,应理解为被告***对付款及付款方式的承诺,原告***要求被告***就货款本金承担付款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被告***在《欠条》中并未明确负担,原告***主张被告***负担该部分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被告***与被告裕资公司之间就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本案应直接处理范围,双方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45元; 三、被告**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货款本金5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2.04元,减半收取计5631.02元,财产保全费4247.3元,合共987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93.89元,由被告广州裕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连带负担848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