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403财保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63732231。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黎A线北侧。
被申请人: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9752866F。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十四组团10幢5单元1层2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4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价值4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