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民初9103号之一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479N。
法定代表人:杨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智勇、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十四组团10幢5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9752866F。
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43号24栋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366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