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亿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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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902号
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被告: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贵州能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十四组轩10幢5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亿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758号。
法定代表人:代烨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系被告***之妻)。
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亿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以被告贵州亿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所欠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38元,减半收取16419元,两次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26419元,由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民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