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能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23民初55号
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三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夏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辅,系贵州政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能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花园十四组10幢5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段海鸥,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能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奇宾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