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488号
原告:***,女,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8042235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1号第四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715号。
代表人:***,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