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5226号
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陆家浦村。
法定代表人:陆丁祥。
被告:**仙,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0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