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049号
原告:杭州金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李佛桥97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邹细斌。
委托代理人:徐晓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1号第4幢。
法定代表人:陆丁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红莲
代书记员 张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