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士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博士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沂珠穆朗玛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9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博士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聂东辉,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3246Q
被执行人:临沂珠穆朗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湖西崖西村0269号1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724287545
法定代表人:高远瞩,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鲁1391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珠穆朗玛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30000元及执行费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