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180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