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221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76788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桓劳人仲案字[2019]第246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确认****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聘用关系);3.裁决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返还***已垫付的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96700元;4.诉讼费用由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事实与理由:***于1998年10月转业分配至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自2015年11月份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多次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交涉,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拒不为***缴纳社会保险。***于2019年5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日以事业编制人员不属于其受理为由驳回***的申请。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条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一直存在人事隶属关系,***没有申请辞职,也没有被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辞退,***亦未与山东省桓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综上所述,***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